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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部门出台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:应收账款可作担保

应收账款可作担保,负面清单划定贷款边界

8月28日,金融监管总局、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《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(试行)》,这是全国层面首个专门规范城市更新项目贷款业务的制度文件,细化了准入条件、贷款用途、还款来源、资金管理等要求,指导银行设立专门的城市更新项目贷款品种,并实行项目清单制管理。担保方式上明确突破:贷款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置担保措施,可将因经营权、收费权等产生的应收账款设置为贷款担保措施,并综合运用资金监管、资金归集等方式保障贷款安全。

办法同时划出负面清单:贷款不得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款,不得用于净地供应前的土地征收、拆迁安置补偿等前期环节;不得利用政府应付款项、无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作为还款来源,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政府隐性增信措施。

工程企业视角:垫资、回款与确权的再平衡

对承接老旧小区改造、老旧厂区更新、市政配套等项目的工程企业而言,专门的贷款品种意味着项目层面的资金有了正规出口,与开发、建设、改造进度匹配的用款可以缓解垫资压力。同时,借款人需在贷款行开立项目资金监管账户,项目资本金、贷款发放、支付支用、项目收入、贷款偿还均通过监管账户封闭运行。

实操层面,这一规则与工程企业惯用的应收账款融资、中标贷等工具高度衔接:确权清晰的应收账款与规范的现金流记录,将成为与银行谈判的筹码;而政府应付款项不再能兜底还款,企业在签约时应更关注业主付款条款、确权安排与回款节奏,必要时搭配应收账款质押、保理或政策性担保构建组合方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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