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年7月31日,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,8月8日由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843号公布,自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。这是继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又一次集中法规清理,旨在保持行政法规体系与上位法一致、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衔接。
本次修改和废止涉及哪些领域
根据决定,修改的范围覆盖环境保护、快递物流、水资源调度、生物安全等多个领域,包括《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》《生态环境监测条例》《快递暂行条例》《黄河水量调度条例》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等行政法规;同时对部分已不符合现行法律要求或实践需要的行政法规予以废止。
值得关注的是,此次清理与8月15日同步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直接相关:法典施行后原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废止,行政法规中引用上述法律条文的条款一并作出相应调整,确保下位法与上位法衔接顺畅,避免出现规则冲突或适用空白。
对企业经营意味着什么
对排污企业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而言,应重点关注《生态环境监测条例》修改后的新表述,特别是监测数据管理、监测机构义务等条款的变化,及时更新内部合规文件与操作流程。
快递物流企业则需核对《快递暂行条例》修改内容,涉及经营许可、末端服务、安全查验等环节的合规要求如有调整,应尽快对照执行。
从营商环境角度看,行政法规的定期清理已成为制度性安排。企业法务和经营者宜建立法规文本动态跟踪机制,以最新公布版本作为审批申报、合规审查的依据,避免沿用旧条款导致申报差错或合规风险。